尋釁滋事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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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判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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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怎麼判罰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尋訊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法價值的為拘役刑。

二、2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具有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法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兩次,刑期增加六個月。尋訊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兩個月。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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