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岳陽市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2023年岳陽市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出讓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1、根據《物權法》第148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目前我國對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各個法律規定不統一,相互之間不銜接,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