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岳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岳陽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徵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內的徵拆工作。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下列事務性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相關部門具體實施現場調查、張榜公示、徵拆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等工作,分項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負責徵地拆遷過程中的羣眾思想和信訪維穩工作;

(四)組織相關部門對徵拆工作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進行審定;

(五)負責落實轄區內參與徵拆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廉政責任制;

(六)負責對轄區內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徵地補償款等情況實施監管,並督促其將分配使用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

(七)負責落實轄區內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八)負責對參與徵拆工作的各部門實施目標考核,管理分配徵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

(九)其他有關事項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徵拆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是徵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徵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財政、司法、住建、市場監管、税務、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民政、公安、人社、衞健、發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居)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徵地需要,支持配合徵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徵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徵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七條 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幅度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徵地補償標準執行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堅持依法徵拆和陽光徵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規範徵拆程序,及時公示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和《擬徵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以及被徵拆人基本情況、拆遷補償安置結果等內容,接受被徵拆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維護被徵拆人的合法權益。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將上述公示情況進行依據留存。

建立徵拆工作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徵地批覆、範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徵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依規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含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繫方式等,在擬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發佈《擬徵地公告》,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送達或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農户。相關權利人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發佈《擬徵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市場監管、住建、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徵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不動產登記發證;

(三)辦理户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户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和發證手續;

(五)辦理休閒農莊、林木種苗基地、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基地、特種養殖等相關手續;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徵拆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徵地公告》發佈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自《擬徵地公告》發佈之日起,在擬徵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徵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擬徵地公告》發佈後,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徵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徵拆機構)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青苗和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

現狀調查工作結束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拆遷房屋的合法性、擬安置人員資格依法進行審查認定。

縣市區徵地拆遷事務機構應當根據現狀調查確認結果、審查認定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徵拆資金)概算報告,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查。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受理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擬徵地公告程序完成後,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徵地方案》。《徵地方案》經批准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徵地信息在政府入門網站上公佈,並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將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用途、批准時間,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户主居民身份證、户口簿、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人社、徵收安置等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地方案》,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按要求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廣泛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發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或者放棄聽證。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要求聽證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地方案》進行修改。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起45日內,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十七條 徵拆資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佈前全額存入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徵拆資金專户,專款專用。徵拆資金未按規定存儲到位的,不得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十八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徵拆人基本情況公示。徵拆機構將被徵拆人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二)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徵拆機構根據被徵拆人基本情況的公示或複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集體土地及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補償計算清冊》《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購房補助計算清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後公示。

兩榜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政府入門網站等媒介上公示。兩榜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被徵拆人申請複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徵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徵拆機構根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或複查結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與被徵拆人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土地和房屋徵收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騰地時間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徵拆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徵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徵拆人,並在其按期騰地後,支付獎勵資金。

被徵拆人拒不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徵地拆遷補償款的,徵拆機構應當以被徵拆人的名義專户儲存並書面告知。

第二十條 被徵拆人的各項徵地拆遷補償款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足額支付。

徵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後,徵拆機構應當收繳被徵拆人的不動產權證(含土地、房屋等權屬證明),辦理註銷登記,被徵拆人拒不上繳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依法公告註銷。

徵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後,被徵拆人應當按期騰地。被徵拆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徵拆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徵地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公佈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10%的徵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徵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附屬設施包乾補償標準》(附件1)實行包乾補償,但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條 徵收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附件2)給予搬遷補償。

徵收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附件3)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徵拆機構發佈遷墳公告,組織有關部門核實後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附件4)給予遷墳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徵收補償依據具有勘測定界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的土地分類面積,經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確認後實施補償。

徵地紅線範圍內地類現狀與《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不符的,由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組織鄉級人民政府、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業主單位在實地調查丈量後,依法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補償給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徵收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配使用,對分配使用有爭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徵地補償費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劃、公安、住建等有關部門,根據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依法進行合法性認定,並予以張榜公示。

(一)有合法批准手續的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建自有住房,認定為歷史性建房;

(三)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理合法審批手續所建成的房屋,依據村(居)民建房審批條件依法組織認定。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徵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複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後予以認定。被徵拆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 5-1)和《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 5-2)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內外附屬設施按合法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包乾補償。

第三十條 徵收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被徵拆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可以採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 在《擬徵地公告》發佈前依法辦理了用地手續、工商營業執照、納税證明的工商企業,其生產、營業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徵收補償標準的2.5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新增裝飾裝修等因拆遷應補償的一切費用),其非生產、營業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徵收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補償後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二條 村(居)民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性用房,在《擬徵地公告》發佈前依法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的,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徵收補償標準增加3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新增裝飾裝修等一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拆遷在《擬徵地公告》發佈前依法辦理了合法手續的養殖用房,其養殖管理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徵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養殖畜舍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對應等級予以補償。同時,按照養殖用房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等),不安排遷建和其他安置,不享受搬家、過渡費和獎勵。

拆遷未辦理合法手續的養殖用房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殖用房實際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拆遷其他從事農業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對應等級予以補償。

徵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面積25000元/畝(含原水塘附屬設施補償)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徵收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評估評審結果予以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拆遷在《擬徵地公告》發佈前依法辦理了合法用地手續的預製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洗車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確定補償標準,用地手續不齊全的按評估價的60%予以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約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10%的獎勵。補償到位後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農業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築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准文書中明確要求按政策規定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十七條 被徵拆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附件6)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徵拆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築、偏雜屋及第三十五條按評估價補償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簽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合法建築面積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騰地獎勵。逾期未籤協議和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不可預見費按徵拆資金概算總額(不含住房安置補助及評估補償費用)的5%計提,主要用於徵地拆遷的司法強制執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維穩、突發事件處理、困難救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及小額隱蔽、遺漏實物補償等開支。

第四十條 徵拆工作經費和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誤工補助費,按《徵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附件7)執行。

第四十一條 採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應當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徵拆機構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其中土地評估報告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備案,房產評估報告報住建部門備案,設施、機械設備等評估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

未經備案的評估報告,徵拆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將其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第五章 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岳陽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依程序被確定為社會保障對象的,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上述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

第四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

(一)用地單位繳納。市、縣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督促用地單位在用地手續報批前,按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將應繳納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一次性足額繳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人社部門負責審核資金落實情況。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應按新標準重新計算並限期繳納。

(二)集體補助。徵地拆遷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10%的徵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户;同時將徵地補償費發放名冊提交人社部門,作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依據。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安置主要採取貨幣安置、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等方式。

市中心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開區、南湖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拆遷,採用貨幣安置;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房屋拆遷,採用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

其他縣市區房屋拆遷的安置方式,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四十五條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徵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後,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徵拆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市中心城區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

1.按被徵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積採用分段累進的方式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除依法批准由兩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棟為單位計算補助)。

(1)合法住宅房屋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33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2)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3)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4)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2.按具備安置資格的人員給予5萬元/人的自購商品房補助。

(二)其他縣市區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自購商品房補助原則上只能用於被徵拆人購買商品住房,其支付條件和方式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四)實行評估補償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購商品房補助。

第四十六條 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徵拆人的合法住宅進行補償後,由符合條件的被徵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集中遷建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拆一還一”原則(拆一棟房屋還一個宅基地)和相關規定審批,有關手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辦理。

(二)集中遷建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電、通路及遷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組織實施,所涉及的費用列入徵地成本。被徵拆人要求分户的,新分户的承擔宅基地的相關配套費用。

(三)同一被徵拆人有多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宅基地。

(四)被徵拆人符合遷建條件的,按3萬元/户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五)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户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政策。

(六)遷建安置要優先利用空閒地和閒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旅遊小鎮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遷建用地。

第四十七條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徵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後,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的安置方式。

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採取安置房安置的,購買安置房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徵收安置、公安、人社、衞健、自然資源規劃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對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依法進行審查認定,並予以張榜公示。

(一)安置人員範圍。

1.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户籍,享有承包土地資格和集體財產分配權益,並履行相應義務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2.原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徵地或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文職人員)、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及服刑人員;

4.在以往房屋拆遷中採用宅基地遷建安置方式的被徵拆人員(包括家庭新增人員),在拆遷其遷建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5.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截止日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佈之日。

(三)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於獨生子女家庭的,憑衞健部門審定的公示結果,可享受增加一人的住房安置補助。

(四)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進行補償安置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五)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徵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複查,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複查核實後予以依法認定。

第四十九條 符合安置條件且無力購(建)住房的孤兒、特困供養人員、軍烈屬、失獨家庭,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另行給予5萬元/户的購(建)房補助。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被徵拆人採取偽造、塗改土地和房屋權屬、户籍等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徵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徵拆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劃、人社、發改、徵收安置、民政、公安、住建、衞健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徵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被徵拆人,是指被徵拆單位或個人。

(二)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農業附屬設施,是指被徵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牆、温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三)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徵拆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無線電發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牆、擋土牆、曬穀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户杆線、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外水、電、氣、網等管線設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房屋、附屬設施、青苗補償等標準,除市中心城區外,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

本辦法有關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條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在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或者未覆蓋的徵拆個案,由徵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徵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後依法處理。涉及市級投資的項目,縣市區研究的個案處理方案應當報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查。

第五十六條 城陵磯新港區地跨岳陽樓區、云溪區,徵地拆遷時依據行政區劃界線分別執行岳陽樓區、云溪區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發佈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岳陽市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説明了關於不同的土地性質,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岳陽市所轄各區、縣的標準根據自身的綜合經濟水平也有不同。可見為了維護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從政策制定的角度已經做了充分地考量。當然隨着經濟水平的提升,徵地拆遷的標準也會相應提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