踝關節功能傷殘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踝關節功能傷殘鑑定
踝關節融合,沒有活動功能了,傷殘能到幾級?
六級傷殘第32級一側踝以下缺失;或第32級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側踝以下缺失; 33)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釐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喪失; 37)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38)一髖或一膝並節功能不全; 39)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0)肺葉切除,並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2)放射性肺炎後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43)肝切除1/3; 44)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緩解; 47)腹壁缺損大於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腎損傷性高血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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