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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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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