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財產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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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財產的期限是多久?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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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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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92)22號)

108、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條、第205條、第206條、第240條至第253條、第299條”於2008年12月24日法釋〔2008〕15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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