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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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及條件有哪些?

1、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的主體只能是利害關係人。這裏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相應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不僅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申請,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裝潢訴訟中,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及房屋通常是一方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對象。

2、提起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原因是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與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所不同,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申請,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對人民法院作出相應裁定的時間要求較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且如果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5、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條件為如果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當然,申請人在三十日內起訴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該保全措施也應解除。

人民法院通常都會在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之前就做出判決結果的,而且,在當事人拒不履行民事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一樣可以凍結當事人名下的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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