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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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當事人對保存措施不服,有權提出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後,及時提出複議申請即可。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執行的手續是怎樣的?

1、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着裝整齊,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2、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3、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後,立即製作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

4、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採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採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並説明原因,經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

5、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如當事人不服,拿到裁定書後就可以準備複議手續,在提出時間上並沒有規定。這裏要注意,複議只能申請一次,並且在複議期間,法院也會繼續執行保全裁決。法院拿到複議申請,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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