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費用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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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費用由誰負責
法院開庭費用由誰負責
一、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在向法院訴訟時,要由原告根據《訴訟花費交納辦法》規定,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花費(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能夠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最後根據法院審理結果,由敗訴方來最終承受該案件的訴訟花費。
因此,法院開庭費用是由原告先行墊付,但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也就是説,如果被告敗訴,那麼可以收回墊付的訴訟費。法院的訴訟費會在開庭前限時交納,未在限定時間內交納的,視為撤訴。
二、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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