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租車費用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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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租車費用由誰負責?

一、交通事故租車費用由誰負責?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合理的租車費可以主張肇事者賠償。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zd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版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權的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怎麼賠償

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停運損失的,應當提供合法營運及收入的證明。對該間接損失,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應當予以支持。

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單與被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數額不一致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主張並作出合理解釋。雙方均無充分證據且數額相差未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酌定維修費用;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鑑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定損單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其它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合同爭議,不得納入案件審理範圍。

綜上,在道路上開車出現事故導致受害一方受傷無法繼續開車,或者車輛毀損不能繼續開車出行的,受害司機如果是以開車作為運營收入的,或者因出行不便而租車併產生多餘費用的,只要合理是在正常可接受的範疇都可以向肇事者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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