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秦朝對誹謗罪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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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秦朝對誹謗罪的懲治
對誹謗罪如何認定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敍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由此可見,根據誹謗罪的特性,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要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才能受理。這就告訴人們,被他人誹謗,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該儘快的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立案。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誹謗犯罪都是自訴案件,如果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受害人沒有起訴的,檢察院也可以發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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