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丟失後如何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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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丟失後如何挽回損失
請問一下關於借條丟失後如何挽回損失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借條丟失後如何挽回損失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現實中,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原告提起訴訟往往僅依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已經發生的證據,如果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或者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在此情況下,就存在着證明責任的承擔問題,而不能僅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簡單地認定借貸關係已經發生以及已經發生的借貸關係的內容。 之所以能出現上述情況,都是不注意保留證據造成的。凡是打借條的,在還錢時一定要把借條收回,或讓對方出收條。出借方不僅要保留借條,還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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