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是否有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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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是否有公告期
宣告失蹤是否有公告期
1、有,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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