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和劃撥與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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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和劃撥與拆遷補償

劃撥的土地是政府在土地使用者需要的時候沒有通過購買或者租賃的形式,進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的,這是或這塊土地的使用就是無償的情況,那麼劃撥土地拆遷有賠償嗎,劃撥土地拆遷如何賠償?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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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和劃撥的概念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權限的政府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簡單來説,土地使用證劃撥轉出讓的區別主要就在於,出讓是有償使用國有土地資源,而劃撥是無償使用土地資源。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在於公民個人,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主動權在於國家。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劃撥方式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對土地使用權卻不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隨意的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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