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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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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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抗訴方式進行監督。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抗訴的時限。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中規定:“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應不予受理。”與此相呼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檢察院自己抗訴就沒有期限。

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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