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和抗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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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上訴和抗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上訴和抗訴期限是多久?

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應當在法定的上訴或抗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219條對上訴、抗訴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即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01條第2款還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結果

(一)維持原判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但是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而無法加刑的情況下,應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二)改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三)發回重審

1、對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第一審判決,除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自行調查核實或者通知原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即可將事實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是有權提出上訴的,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存在錯誤的,還可以由檢察機關來提出抗訴程序,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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