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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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規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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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關於查封扣押的規定

你好,首先很感謝你的來電,問題行政強制法關於查封扣押的規定是什麼回答如下,歡迎採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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