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期限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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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期限六個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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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是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但如果有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的,首先應該向法院立案庭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受理後將案件移送執行局,再由具體的執行法官採取執行措施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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