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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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立案標準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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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和立案標準

定義: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性騷擾沒有很清晰的譏虎罐臼忒鉸閨歇酣忙立案標準: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廣義的性騷擾並不限於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它是一種不受歡迎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識的接觸:1.身體接觸2.非身體接觸(言語,動作,聲音)判斷性騷擾的因素,如下:行為持續性,雙方的關係,對方的動機,當時的情況,當時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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