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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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罪的區別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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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罪的區別”的解答如下:

集資詐騙罪與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佔有集資款為目的;後者則以非法募集公眾資金為目的。(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以集資之名行詐騙之實,即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後者則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詐手段為要件。(3)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以上便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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