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合同有哪些特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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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有哪些特殊條款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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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特殊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

(1)專利條款。鑑於專利的複雜性,應要求轉讓方在轉讓項目中列明專利內容,並標明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和專利有效期限,以便選擇和鑑別真偽,準確核算專利使用費。

(2)專利有效保持條款。《專利法》規定,為保證專利的有效,技術轉讓方應按期向專利部門繳納年金。

(3)侵權處理條款。合同要明確規定轉讓方專利權的合法性,如受讓方在使用專利技術時,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時,轉讓方負完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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