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特殊特徵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倉儲合同的特殊特徵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特殊特徵有哪些?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二、訂立倉儲合同的原則

(1)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訂立的基礎,是任何合同行為都需要遵循的原則。任何一方採取恃強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採取歧視的方式選擇訂立合同的對象。

(2)等價有償的原則

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享受相應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體現在收取倉儲費和勞務費兩方面。在倉儲過程中保管人的勞動、資源投入的多少,決定了保管人能獲得多少報酬。等價有償的原則也體現在當事人雙方合同權利和義務對等上。

(3)自願與協商一致的原則

生效合同是指當事人完全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通過廣泛的協商,在整體上接受合同的約定時所訂的合同。任何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合同都將是無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經協商一致,將來在合同履行中就會發生嚴重的爭議,甚至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合法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發生侵犯國家主權、危害環境、超越經營權、侵害所有權等違法行為。合同主體在合同行為中不得有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妨礙人民生活、違背道德的行為。

倉儲合同的訂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合同的內容需要由雙方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一方違反相關規定或者造成一方經濟損失的,還需要確定違約的責任和賠償的標準,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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