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離婚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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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離婚有冷靜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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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實施了嗎

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規定,已經正式執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解讀:

1.夫妻雙方自願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不會立即發離婚證,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內,只要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3.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仍然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即申請發證期)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民政局才會發離婚證;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該期間內親自前往民政局申請發證,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

4.只要民政局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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