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集資詐騙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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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集資詐騙出納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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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集資詐騙判刑如何判

1、非法集資的概念特徵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作了定義: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行為。

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首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確認全民與企業這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但在對出借者的賠償上存在爭議,大體有三種意見:一是集資者退還出借者本金,不予支付利息。二是除返還本金外,按雙方約定的利率付息,只要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四倍。三是返還本金錢財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人利息。

2、集資詐騙罪概念及構成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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