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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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來看,兩罪的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取得對受害人財物的永久所有權。但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亦存在着根本區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方式不同。

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資金,而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通過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實施詐騙騙取他人財物。

犯罪對象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眾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另外,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

二、集資詐騙的特點有哪些?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

三、集資詐騙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雖然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都是不法分子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包括實施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犯罪對象不同和犯罪客體不同等。集資詐騙侵害的是社會公眾的財產安全,而合同詐騙往往是合同當事人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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