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法條有哪些 -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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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保全法條有哪些?

證據保全法條有哪些?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具有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並且待保全的證據材料無法向法院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麼?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難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開庭前進行。“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開庭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對象。

證據保全法條有哪些?民事訴訟證據保全條件是什麼?證據不管是在民事案件中還是在刑事案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若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中,大家一定要記得利用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相關證據的保全,確保案件在更為公證公平的環境下審理。這就是本站為你所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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