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成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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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成立的證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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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成立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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