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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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期間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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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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