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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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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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案由的確定

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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