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針對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1W
我想問一下針對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我想問一下針對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二是目的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三是構成要件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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