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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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迴避制度
行政許可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

行政機關在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前,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除當事人之外,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參加人員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行政許可聽證的迴避制度

法規定,除聽證當事人之外的其他聽證參加人員,如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是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親屬的;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與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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