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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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在大家的生活中,可能很少聽説過行政許可聽證這個專業術語,看起來它跟我們的生活沒有絲毫聯繫,事實上它經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那麼,關於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的具體內容,下面就有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行政許可聽證定義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前給予當事人就重要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通過公開、公正、民主的方式達到行政目的程序。

二、行政許可聽證的範圍

就其作用而言,聽證應當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但採用聽證程序必然要發生人力、財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均要求舉行聽證。那麼,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聽證程序的範圍就是十分必要的。確定聽證的範圍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均衡原則和成本不大於效益原則。

1、聽證程序範圍的設置必須均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關係,即在有可能嚴重侵害個人利益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遇有一般情形,應允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在輕微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行政決定或當事人放棄獲得聽證權利的情況下,不適用聽證程序。遇有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嚴重衝突的情形,則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這就是各國在國家安全、軍事、外交領域及緊急情況下均不適用聽證程序的原因。

2、聽證程序的設置還涉及成本與效益的關係。這裏的成本是指行政機關適用聽證程序必須負擔的人力和財力。效益是指適用聽證產生的經濟社會綜合效益。如果僅考慮該程序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忽視其耗費的成本,那麼它也是沒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為了避免人力的耗費而不適用聽證程序,從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許降低了成本,但從長遠看和全局看,卻是對行政目的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的嚴重損害,是需要更昂貴的代價彌補的。因此,確定聽證程序適用範圍必須綜合考慮成本與效益的關係,在成本不大於綜合效益的前提下進行。

三、主動舉行聽證的條件

1、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關於行政許可聽證相關問題,小編為你總結在此,當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的重大事項,或者申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時候,行政機關會採取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讓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想法,以此來保障大眾的利益,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的民主效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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