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財產怎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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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離婚財產怎樣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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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離婚財產怎樣分

雙方自願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進行協議離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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