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行人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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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與行人責任認定

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如果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那麼機動車撞人責任怎樣認定?下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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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責任劃分

2008年12月,張某騎自行車與鄧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張某9級傷殘,雙方均未報案。關於賠償費用,張某出院後自行治療花去醫療費100元及鑑定費1300元負擔,雙方有爭議。本案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均為非機動車,不適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一般民事過錯責任的規定。張某自行車帶筐及棍裝網兜,給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帶來不便;鄧某電動車行速高於自行車,在其行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同向行駛中的車輛,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對前方觀察不周,超越張某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受傷,故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應按我國民法中的混合過錯原則,鄧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賠償張某各項物質經濟損失的60%,張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自負損失40%。


  2、賠償範圍

張某出院後為治療與受傷傷情有關的醫療費應由鄧某負擔;張某自行支付的鑑定費,系用於自己所受傷殘程度的鑑定,故應作為其受損失的一部分由鄧某按責任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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