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緩刑人員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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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對緩刑人員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對緩刑人員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對緩刑人員相關規定是一旦被判處緩刑的話,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説,他可能就會面臨着開除公職的決定,當然這個前提就是當事人他是屬於公務人員的身份,因為我們國家公務員法當中規定的是受過刑事處罰的話就不能擔任公職了。判緩刑也是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會被開除公職。

如果是公務員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因此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的就不再具備擔任公務員的條件,會被開除公職。

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取消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用人單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在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後,可以裁員。

日常生活當中,勞動法當中對於緩刑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少的,主要是當勞動者確實存在着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時候,所做出的一定的處理規範,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是可以在此情況之下解除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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