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後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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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後追究刑事責任
車禍輕傷後死亡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依法追究肇事責任人刑事責任的“依法”,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款犯罪所界定的是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關於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最高大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研)發[1987]21號《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所謂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此案沒有“情節惡劣”的情節,後果是一人重傷於12天后死亡,三人輕傷。

    二、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為了適應事故處理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和收取事故處理費的需要,並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關標準儘量協調起來,經商得國家統計局同意,公安部於1991年12月2日下發了公通字[1991]113號《關於修訂道路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從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統計和處理中使用。修訂後重大事故的立案標準: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此案重傷1人,輕傷3人,不能作為重大交通事故立案,只能以一般事故立案處理。

    三、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號《通知》規定:“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範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這是在事故處理中以何事故等級立案的時間界限。

    為什麼以事故發生後7日內死亡為限?筆者認為,7日內死亡是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致傷;7日後治療期間死亡是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在醫治過程中引起其他併發症死亡。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是指傷者因交通事故致傷死亡,在善後處理中按交通事故死亡處理,並不是指隨着傷者的死亡,交通事故的等級從一般事故上升到重大事故,按重大交通事故追究負主要責任以上肇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條、兩高院法(研)發[1987]21號文件、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號文件的規定,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案只能對肇事責任人處於行政處罰,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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