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到判決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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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到判決多長時間
開庭到判決多長時間
1、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第一審行政訴訟1、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三、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1、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展資料:

為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審理期限的規定,在具體適用中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長3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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