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多長時間下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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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後多長時間下達判決書?

開庭後多長時間下達判決書?

開庭後多長時間下達判決書,法律中沒有做出規定,大概是在一個禮拜。

1、法律對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立案後多久下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民事案件開庭不去會怎樣

1、法院可以拘傳到庭。

2、必要時可以缺席判決。

不出庭不影響訴訟請求,法院只要宣判就對有強制力必須履行。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民事案件中,一審、二審以及再審的審限要求不同,此外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要求也不同。因而,無法準確的估計到民事案件從開庭到做出判決會用多長時間。一般除了一審終審的民事案件,其餘的民事案件在一審法院做出了判決之後,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開庭審理的期限,還有就是開庭審議的相關的內容並不是特別瞭解,如果説存在者開庭審理並且對方也不出庭的話,就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多長時間能夠下班結束的話,這是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還有法院審理的關係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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