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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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哪些人
監視居住期間可會見哪些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 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 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三)在傳訊的時候及 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其中, 不得會見他人是指不得會見除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如果彭某未經執 行機關批准,離開住處或者會見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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