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調整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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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調整步驟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調整辦理程序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6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6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480元×3倍);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37400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30元。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下簡稱繳存比例)。  (四)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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