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該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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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該咋辦
最新修訂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該咋辦

一般爭議解決條款具有其一定的獨立性,不能協商選擇的話,有約定仲裁的,仲裁優先。


第一種衝突類型,即約定管轄法院存在衝突。如果主合同與從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的約定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第二種衝突類型,主合同與從合同中,部分合同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而其餘合同卻約定由法院進行訴訟。若對於經公證的合同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先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然後依據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未經公證的合同,則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種衝突類型,主合同與從合同中,部分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餘合同則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此種情況應分別按照主合同與從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進行訴訟或仲裁。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682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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