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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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但由於行為人存在某種特殊原因,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的一種執行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二、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三、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針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的措施,是行政處罰中比較嚴厲的一種。公安機關對違法當事人決定行政拘留的,如有特殊原因,比如被處罰對象不足16歲,或者大於70歲,或者其子女在哺乳期的,可以不執行,改為其它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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