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的受理和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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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的受理和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的受理和指定管理人
破產案件的立案工作由法院立案庭與負責破產案件審判業務庭共同完成,審判業務庭負責有關破產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立案庭負責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同時指定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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