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的權利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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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的權利都有哪些
刑事律師的權利都有哪些
刑事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主要權利有:
(1)有依法執行辯護,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閲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以上1—14項主要是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15—18項則主要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時所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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