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看守所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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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看守所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拘留看守所偵查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是為受援人及家屬提供法律幫助;

二是申請有利害關係的偵查人員迴避;

三是如偵查過程或辦案民警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可以由律師代理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和控告;

四是如犯罪嫌疑人罪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援助律師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協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五是援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辦案民警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作為辯護人的看法和意見;

六是受援人如果在押的,可以由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會見和通信,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七是可以由援助律師收集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如受矇騙、被脅迫等,特別是當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重要證據的,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八是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辯護律師意見;

九是由援助律師為公安偵查的相關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十是通過律師可以取得公安階段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的有關情況。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可以獲得的權利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偵查階段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辦理,由於尚未認定犯罪事實,所以是根據是否符合取保的條件來辦理保釋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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