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部門受理行政複議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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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部門受理行政複議的起訴書
什麼部門受理行政複議的起訴書
1、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 該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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