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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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享有的暫時中止履行的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
(1)合同確立的債務合法有效;
(2)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有先後履行順序;
(3)須在合同成立後對方發生財產狀況惡化且有難為給付的可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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