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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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什麼呢?相信很多人不是很瞭解,其實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哪些呢?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這方面的知識。

1、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當你按照合同中和法律中的規定應履行債務的時候,如果對方的財產情形變壞或者執行這個的能力有降低的時候,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如若對方未行動之前,你就可以有權拒絕履行,這就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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