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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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強制執行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處罰

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強制性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該規定為處理侵害商業祕密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關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和處理。所以,當企業商業祕密遭到侵害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檢舉,並提供相關的侵害證據,要求工商機關予以查處。對於因職務行為而接觸企業祕密的國家公務人員,應當認為保守其所接觸的商業祕密是其法定的義務,當出現其侵害企業商業祕密的情形時,企業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再提起訴訟;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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