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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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包括告誡;陳述和申辯;製作執行決定書;送達;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相關法條鏈接:《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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